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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05月11日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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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二手房过户及抵押可以一并申请办理了。10日,记者从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房屋转让及抵押合并登记,实施“一并申请”。
据介绍,存量房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合并办理适用范围为,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受让人和抵押权人签订借款和抵押合同后,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可以将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合并办理。具体登记程序为,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薄、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房屋转让和抵押分开登记不但使买卖双方都承担较大风险,而且时间长、手续多、材料杂,给办事群众带来很多不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例如,出卖的房屋尚未设定抵押权,买方需向银行贷款购买此房屋。这种交易方式,买方要先支付部分购房头期款给卖方,买卖双方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过户,再由买方凭新的房产证向银行抵押贷款,以支付剩余购房款给卖方。从信贷角度而言,买卖双方都承担一定风险,也费时费力。
记者了解到,房屋转让及抵押分开登记时,自受理登记起,办理时限需要20个工作日,合并后办理时限缩短至5个工作日。“可以说,一并申请既降低了风险,提高了工作效率,也方便了群众。”
据悉,存量房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合并办理提交材料包括,其中转移登记需要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房屋分户图(原件);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完税证明(原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抵押登记需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抵押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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