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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反腐蓝皮书:腐败主体从个体转向集团化
  • 临沂网
  • 2011年12月24日09:15
  •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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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科院:腐败主体从个体转向集团化

  社科院发布反腐蓝皮书,称腐败的表现形式发生新变化,但近六成公众对反腐有信心

  本报讯 (记者郭少峰)中国社会科学院昨日在京发布首部《反腐倡廉蓝皮书》,称现在的腐败主体从个体向集团化蔓延,窝案串案较严重。

  该蓝皮书由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推出,是第一部全面反映中国反腐倡廉建设进展与效果的报告,报告指出,近六成公众对今后5至10年反腐很有信心或较有信心。

  跨国境“外向型”腐败出现

  报告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资源、资金、文化、信息等都在跨国快速流动或整合,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条件,腐败的表现形式也发生了新的变化,比如:腐败主体从个体向集团化蔓延,窝案串案较严重;腐败手段从显性向隐性扩展,曲线收钱、迂回敛财、花样翻新。

  报告还说,腐败者非法所得从短期向长期演变,既贪图消费享乐,又追逐资本占有,出现了金融腐败、资源腐败、期约腐败现象;腐败范围从经济政治司法领域浸染到社会文化教育领域,并出现了跨国境“外向型”腐败,对人民群众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严重损害。

  六成公众对反腐有信心

  这部《反腐倡廉蓝皮书》称,近60%社会公众对今后5至10年中国反腐败“很有信心”或“较有信心”。

  蓝皮书称,从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看,80%以上的被访者表示,目前官员在惩治和预防腐败方面的工作“非常努力”或“比较努力”;63.3%的领导干部、62.8%的普通干部、52.9%的专业人员和61.2%的企业管理人员认为腐败在一定范围内得到遏制。

  蓝皮书分析,中国反腐倡廉建设进入了整体推进、系统治理、创新发展的新阶段,各地区各部门都在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这使人们对官方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上所作努力给予肯定评价。

  ■ 观点

  专家建议“小腐即惩”

  课题组建议,培育对贪腐行为的零容忍社会心理。要建立健全举报人保护和奖励机制,加强跨国打击腐败犯罪、追赃追逃等国际合作,让腐败分子无处藏身。同时要加大对行贿人打击力度,依法剥夺腐败收益,使腐败分子得不偿失。他们还建议,既办好大要案,也做到“小腐即惩”,体现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他们还主张推进科技反腐和网络反腐。

  ■ 他山之石

  丹麦:企业赞助旅行也犯罪丹麦

2008年11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明确将向政府官员行贿和政府官员受贿行为视为犯罪,向外国官员行贿同样是犯罪行为。同时,企业若出于商业目的为政府官员安排旅行、特殊服务以及赠送礼品,均属犯罪行为,即便被对方拒绝亦视为犯罪。完善的财产公开和申报制度也是丹麦零腐败的原因。

  此外,在丹麦,反腐意识作为一种公共道德已经深入人心,清廉成为人们心中不可逾越的一条道德底线。大多数接受采访者认为,丹麦政府自上而下的清廉行政提高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以及同胞间的信任度,人们生活在这样的社会感到安全。

  新加坡:反贪局严苛执法

  新加坡反腐成效显著得力于独立的反贪机构——贪污调查局。此局直属总理办公室,向总理负责。贪污调查局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执法机构,秉公执行严苛的《反贪污法》。如新加坡一位公安人员收受了罪犯15元买烟钱贿赂,经查清后,他被判3个月徒刑。

  根据《反贪污法》,反贪局拥有莫大权力——有权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嫌疑人;有权没收贪污罪犯的全部贿赂;有权检查和冻结嫌疑人的银行账户,甚至可以查其家人账目;有权入屋搜查,扣押认为可以作为证据的物品。
(责任编辑: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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