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网
- 2012年01月01日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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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 (记者翟兴波、通讯员陆宜峰)自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施行。此前,省政府法制办已组建工作专班,组织指导各地各部门对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要求进行了专项清理,共33件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法规规章被修改。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存在问题有二:一是“滥”,滥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二是“软”,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但主要的问题,还是“滥”。
《行政强制法》正式生效前,曾经历12年“五审”。学者认为,这是一部给行政机关“立规矩”、“念紧箍咒”的法,是一部“控权法”。这部法律的实施,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一个告诫:公权力行使应当有边界。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陈洪波说,今后,地方性法规只能设定“查封”、“扣押”类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任何种类的行政强制。明确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是从源头上解决“滥”的关键。陈洪波说:“制度建设,为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强制法实施后,哪些方面不能用“强”?
“大盖帽”不得随意执法: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规定,不由地方法规规定,避免拥有强制权的机关过多,消除类似“七八个大盖帽围着一个小草帽”的混乱现象。
不得夜间突袭,不得断水断电: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
不得顶着“临时工”的头衔执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法律规定必须是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不能再把“临时工”抛出来了事。
(记者 翟兴波)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执法流程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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