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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

临沂网 2011年10月18日14:01 1277次

一、被保险人的多变性

 

  承保的运输货物在运送保险期限内可能会经过多次转卖,因此最终保险合同保障受益人不是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而是保单持有人(Policy Holder)。

 

二、保险利益的转移性

 

  保险标的转移时,保险利益也随之转移。

 

三、保险标的的流动性

 

  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标的,通常是具有商品性质的动产。

 

四、承保风险的广泛性

 

  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海上、陆上和空中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动态和静态风险等。

 

五、承保价值的定值性

 

  承保货物在各个不同地点可能出现的价格有差异,因此货物的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双方按约定的保险价值来确定。

 

六、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一、全部损失

 

  通常运输险保单为定值保单,全部损失应按保险金额全数赔偿。不定值保险,出险时保额低于实际价值的按保额赔偿;出险时保额高于实际保险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后,损余归保险公司。

 

七、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货物运输的特殊性决定在货运险通常采用“不论灭失与否条款”,即投保人事先不知情,也没有任何隐瞒,即使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之时,保险标的已经灭失,事后发现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人也同样给予赔偿。

 

八、合同解除的严格性

 

  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航次保险,《保险法》、《海商法》规定,货物运输保险从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责任编辑: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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