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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无效

  临沂网讯:近期,兰山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被告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两人共有的商铺卖给宋先生,并迟迟不予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宋先生诉至法院,最终兰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季先生返还原告购房款45万元。

  2014年老宋想买套商铺,经人介绍认识了家住罗庄区的季先生,季先生告诉老宋,他在兰山区有一套商铺,季先生还说他离婚了,离婚时和前妻协商,这套房子归他所有,季先生并向老宋出示了他的离婚协议复印件。老宋实地考察后同意购买,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四十五万,老宋交付房款后,季先生迟迟不予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老宋无奈之下诉至兰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季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他办理过户手续。兰山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过后的某一天,一名王姓女子找到承办法官说,她和季先生结婚多年,二人并未签署什么离婚协议,并未离婚,最近季先生离家出走杳无音信,她听婆婆说老家的房子被兰山法院查封了,她便多了个心眼也到法院查询是否有起诉她丈夫的案子。

  王女士说对于她丈夫出卖商铺收取房款的事,她根本不知情,因为本案处理结果和她有利害关系,她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案经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季先生和第三人王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商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需经所有人均同意,本案季先生在未经其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产出卖于老宋,该处分行为无效,涉案房产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季先生应将收取的房产返还老宋。

  该案兰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季先生返还原告购房款45万元。在这里友情提醒大家,如果想要买房的话,一定要多个心眼,考察一下房产所有权人是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双方是否都同意出卖房产,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通讯员:董晓庆 王成涛)

(责任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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