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网
- 2015年11月11日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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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网讯:近期,兰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小产权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原告小吴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并交付房款后发现该房有人居住,诉至法院,经兰山法院审理判决小吴和村委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村委应将收取的房款退还小吴。
家住兰山区的小伙吴某,一直在南坊新区工作,到了适婚年龄后,便萌生了买一套房结婚的念头,经过考察,小吴选中了南坊的一处已建造好的小区,这个小区是南坊旧村改造的还建楼,因为价格便宜,小吴很动心,便和村委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小吴向村委交清房款后,村委却迟迟不向小吴交付房屋,再后来小吴发现他购买的房屋内已有人居住,该人称他与村委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款交齐后村委便向其交付了房屋钥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吴将村委诉至兰山法院。
经兰山法院审理认定,涉案土地用途为集体建设用地,涉案房屋为小产权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国家政策,不支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房屋。因此小吴和村委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村委应将收取的房款退还小吴.
小产权房因为价格低的优势,在商品房价格高涨的现阶段,对老百姓很有诱惑力,但小产权房因建房土地性质特别,按照现行法律及政策,只能向该村村民出售,城镇居民及其他村的村民无权购买,即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也应违法法律规定而无效。(通讯员:董晓庆 王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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